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远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干部,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远县支行诉被告周某某、李某某、黄某乙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远县支行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远县支行向法院起诉后,被告周某某、李某某已偿还2011年7月份的利息给原告,原告为此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某某、李某某、黄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远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远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卜牛顺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欧国仕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