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薜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某某,男,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略)。
被告薜某乙,36岁,男,汉族,住(略)。
原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薜某乙其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薜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车辆豫x号货车与我公司于2005年5月18日自愿订立车辆挂靠合同书,被告拥有车辆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原告收取一定的服务管理费用,协助办理车辆入户,年审及各种规费手续。实际上是被告的个人车辆在原告名下挂靠经营活动。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定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购买车辆各种保险,缴纳各种规费和服务管理费用等合同义务,原告在《周口日报》上公告后,被告也不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长期脱离公司管理。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车辆挂靠合同。
被告薜某乙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18日被告薜某乙将其购买的豫x号货车挂靠原告公司名下经营。双方约定该挂靠车辆被告享有所有权,且被告在交纳各种规费后,由原告协助办理车辆入户及营运相关手续,被告取得营运资格,被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已履行全部义务,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纳务种规费及购买车辆保险义务,已严重违约。
以上事实由双方所签合同书,原告在《周口日报》发布的公告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车辆挂靠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定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交纳各种规费及购买车辆保险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经原告催告后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诉请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薜某乙于2005年5月18日签定的豫x号货车挂靠经营合同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该车户主为车辆实际购买人薜某乙。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薜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英
审判员朱巍
审判员蔡某青
二○○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