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隆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隆回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关于隆回县隆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隆回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11年4月16日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06)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