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岳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X镇X村X组。系郑某求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X镇X村X组。系郑某求之父。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汨罗市水利局,住所地汨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郑某因行政给付一案不服岳阳县人民法院(2010)岳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代理人郑某与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吴某某、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郑某求死亡后,根椐湖南省有关政策,其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自行解决。郑某求生前系汨罗市X镇水利管理站站长,该站是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郑某求生前的工资由该站发放,汨罗市X镇水利管理站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没有给郑某求发工资,故郑某求的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由汨罗市X镇水利管理站自行解决,上诉人上诉提出应由汨罗市水利局解决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霞
审判员贾尚书
审判员陈子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卢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