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耿A。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B。
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游明兰,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C。
委托代理人焦春伟,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耿D。
原审原告耿E。
原审原告耿F。
原审第三人耿G。
原审第三人耿H。
原审第三人李某某。
原审第三人徐某某。
原审第三人耿I。
法定代理人耿C、徐某某。
原审第三人耿J。
上诉人耿A、耿B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周刘金
代理审判员高胤
书记员金卓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