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岳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X镇卫农居委会。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某,即本案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万某,男,该局法规股股长。
上诉人程某、段某因房产行政裁决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汨罗市人民法院(2010)汨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某,上诉人程某、段某又以上诉理由不成立为由,当庭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某、段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程某、段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程某、段某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李明霞
审判员陈子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卢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