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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高某共同共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女,19XX年生。

被告高某,男,19XX年生。

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之父高某祖于1981年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2002年高某祖患病后原告一直照顾其生活。2005年高某将原告赶出家门致生活无着落。2010年9月28日高某祖去世。诉讼请求确认高某祖的抚恤金x元归原告所有。

被告高某辩称,原告与其父高某祖均系再婚夫妻。从2005年原告再未与高某祖共同生活。原告未尽夫妻义务,故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1981年冯某与高某之父高某祖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5年因家庭矛盾高某祖与高某生活,冯某随于前夫所生子女生活。2010年9月28日高某祖去世。因高某祖生前为路家学区教师,其死亡抚恤金为x元,原、被告因此款分割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高某祖的死亡抚恤金x元,冯某分得x元,高某分得x元。

本案诉讼费400元,高某自愿全部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海军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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