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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草滩街道办事处李家街村村民委员会代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海洋大厦X层X座X室,注册号:x。

法定代某人魏某,该所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李家街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某人代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李家街X村民委员会代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国强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范江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窦婵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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