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新源实业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村。注册号x。
负责人张某丙,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天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北二环中段X段。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新源实业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新源实业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天地建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国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