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7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7月20日经被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0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9日13许,被告人程某在商丘市X乡第一中学建筑工地向马某索要工程某时发生争执,程某拳头将马某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
被告人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程某供述,被害人马某陈述,证人郭××的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本院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程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晏玉君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