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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杨某区X村民委员会借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略)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略)民委员会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国萍

审判员赵雅玲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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