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XX,因本案于2010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韩XX至本区X路X号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水果店内,趁人不备窃得放于收银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5720元,被告人韩XX携款逃离时被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韩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清点记录、扣押、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韩XX自愿认罪,且赃款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审判员苏琼
书记员杨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