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孙某,男,现年31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女,现年29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何某,男,现年32岁,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邑县人民法院(2010)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13日被执行人孙某、刘某、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何某在鹿邑县鹿邑县弄农行发有每月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何某在鹿邑县X区分理处所发每月工资款全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帆
审判员侯钦民
审判员万志勇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蔡玉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