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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支行申请执行孙某、刘某、何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孙某,男,现年31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女,现年29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何某,男,现年32岁,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邑县人民法院(2010)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13日被执行人孙某、刘某、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何某在鹿邑县鹿邑县弄农行发有每月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何某在鹿邑县X区分理处所发每月工资款全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帆

审判员侯钦民

审判员万志勇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蔡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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