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X区X路上东锦城商业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GA/(略)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在《检察日报》2010年10月27日第八版刊出公告(出票日期2010年2月26日,出票人商丘市豫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付款行商丘市X区农联社,收款人商丘市汇丰肥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商丘市X区宋某农信社,票面金额2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0年8月26日,承兑协议编号商梁农信(略)。经上海诚麟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背书转让,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GA/(略)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贺冬青
审判员张君
审判员刘利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