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燕青,吉首市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古丈县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寨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向某因与被上诉人大寨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古丈县人民法院(2010)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陈燕青,被上诉人大寨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漏列当事人,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古丈县人民法院(2010)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古丈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给上诉人向某。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杨某福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二О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