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被告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袁XX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袁XX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朱XX在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3.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袁XX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朱XX在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3.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治权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国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