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
你要求确认北京市某某委员会向某某大学某某医院核发京某拆许字[2008]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及本院(2011)一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原裁定),以中国某某研究所系营利性项目,其设置没有任何部门批复,却被违法登记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取得法人证书,不具合法性,应予撤销登记;主管部门明知中国某某研究所是营利性项目,却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也侵害了申诉人及被拆迁范围内所有居民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撤销原裁定,撤销京某拆许字[2008]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付某对京某拆许字[2008]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诉讼标的为已生效的(2010)一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因此,付某针对京某拆许字[2008]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综上所述,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