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XX。
申请执行人廖XX。
被执行人盘XX。
协助执行人XX煤矿,住所地:资兴市X村。
法人代表李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09)资执字第274-X号执行裁定书,于某0一0年一月二十日向协助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协助执行人在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三日前履行,但协助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扣押协助执行人XX煤矿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至资兴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治权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郑国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