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男。
被告严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严某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叶某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2.0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06.05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长肖淑云
代理审判员张云山
人民陪审员丁克祥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