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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兴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花垣县万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州民再终字第X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花垣县兴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昕,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花垣县万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刘某甲父亲。

委托代理人彭某干,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花垣县兴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花垣县万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8)州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00九年八月三日花垣县兴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七月七日作出(2009)湘高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花垣县兴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委托代理人曾昕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花垣县兴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08)州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鉴定费5000元,由花垣县兴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建英

审判员向忠莲

审判员龙利平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何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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