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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林州市邮政局与被上诉人唐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邮政局。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X路X号。

代表人栗某某,该邮政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林州市邮政局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芳

审判员窦有今

审判员贾敬科

二О一О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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