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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上某、张某、马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上某,女,1970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略),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张某,女,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下岗职工。

被执行人马某,男,1972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个体工商户。

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上某、张某、马某借款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0)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某、张某、马某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5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上某付给申请执行人宋某借款本息及诉讼费共计x元,2011年6月3日前付清,现已履行清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0)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宏

审判员王俊杰

审判员王福林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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