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组织机构代码:x-3)。
被告人王某某,男,个人情况略。
被告人王某某未委托辨护人。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石泉县X镇X组“一滴香油坊”老板刘祖芝的睡房内,乘无人之际,撬开房内写字桌中间抽屉的锁扣,盗走刘祖芝抽屉内存放的现金人民币1420元后逃离现场。随后受害人刘祖芝发现现金被盗,便同其子柯贤军在两河集镇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王某某不仅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还将盗窃的现金人民币1420元归还给了刘祖芝。随即,刘祖芝母子二人将王某某扭送石泉县公安局两河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