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居委真武洞中街。
原告贺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居委真武洞中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1日以其与被告庭外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张振英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范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