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张某(男,X年X月X日生)由被告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张某承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无其它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