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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诉被告株洲恒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村XX组XX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翔,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恒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彭XX,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株洲恒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2年3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恒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株洲恒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判员王新社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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