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村XX组XX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翔,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恒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彭XX,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株洲恒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2年3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恒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株洲恒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判员王新社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