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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华美汽车修制有限公司诉被告蒋XX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华美汽车修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X冲X号。

法定代表人马XX,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灿,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X区X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华美汽车修制有限公司诉被告蒋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华美汽车修制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华美汽车修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华美汽车修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华美汽车修制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王新社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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