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
被告桂阳县X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原告胡某与被告桂阳县X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桂阳县X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桂阳县X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