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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与上诉人闫某某、原审第三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泮文,河南强人(略)事务所(略)。

原审第三人:张某某,男,31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温某某因与上诉人闫某某、原审第三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某某、闫某某均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某某,上诉人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泮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温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元、上诉人闫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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