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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军财产保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

委托代某人廖应忠(特别授权),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农民。

委托代某人杨某煜(特别授权),平利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某人陶涛(特别授权),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

委托代某人陶涛(特别授权),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2011)石民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张某与代某、徐某以达成协议,张某申请解除对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的冻结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1)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对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的冻结措施。

审判员孙斌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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