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李XX。
被告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在XX银行存款伍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XX、刘XX在XX银行存款伍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谢铭航
审判员贺丽梅
审判员胡光生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