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
原告贾某某就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30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3月自由相识恋爱,2009年8月24日,双方一同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婚后一段时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时有争吵,双方感情从而产生裂痕。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河北添置了一套家具及生活用品,一共花了7000元,无外债。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8月30日一同来到本院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当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在原告贾某某家添置的家具一套归原告贾某某所有,其他生活用品按现状各自占有,互不找补。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被告王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卫国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凤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