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1999年元月14日,因强奸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刑4年;2005年10月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刑3年,刑期自2005年7月28日起至2008年7月27日止;2010年4月29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4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窝藏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4日、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公诉机关于2010年8月25日提出延期申请,本院同意,同年9月7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马某甲之弟马某党(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泌水镇X路X路交叉口,将焦某抱在怀中挎包抢走。包内有十四万余元现金、手机、小灵通、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多次去马某党家抓捕。2009年12月初的一天上午,马某党告诉马某甲他本人因赌博放高利贷与别人打架,将他人胳膊打断了,怕对方找他,报案了,公安局的过去抓他,想到随州市X镇马某家躲躲,但不知道路怎么走。马某甲明知其弟马某党是公安机关抓捕的犯罪嫌疑人,为使马某党逃避法律追究,仍与马某党一起骑摩托车到湖北省随州市X镇马某家,马某党在随州市租房居住,致使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抓获马某党。而马某党又继续进行一系列强奸犯罪行为,危害社会。
2010年2月24日,公安部发出B级通缉令追捕马某党,同年7月26日对马某党的通缉令升为A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某甲和马某党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马某、马某乙、朱某、刘某等证人证言,(1999)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5)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泌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明,悬赏通告、通缉令,以及被告人户籍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明知马某党是犯罪嫌疑人仍应马某党的请求,为其引路,并介绍其至马某处,马某党得以在随州市租房,妨害公安机关对马某党的抓捕,并且马某党又继续作案。其犯窝藏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窝藏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属情节严重,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在本案发生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成星广
审判员乔景宝
审判员袁长生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