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
被告罗XX。
被告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罗XX、袁X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乙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扣押两被告价值8万元的财物(含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信用社的银行存款或湘XX比亚迪轿车一辆),并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罗XX、袁XX在中国工商银行资兴支行、资兴市建设银行、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社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两被告所有湘XX比亚迪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谢铭航
审判员贺丽梅
审判员胡光生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