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
被告袁XX。
本院受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袁XX在湖南XX公司的货款40000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袁XX在湖南XX公司的货款40000元进行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晖平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金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