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电国际永兴分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彭某乙,女,郴电国际永兴分公司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刘西辉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敦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