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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X区某某局与曾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阳市X区某某局,住所地:邵阳市X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邵阳市X区某某局副局长,住(略)。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X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市X区某某局与被告曾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阳市X区某某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步城

代理审判员刘玉玲

人民陪审员王志平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周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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