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阳市X区某某局,住所地:邵阳市X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邵阳市X区某某局副局长,住(略)。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X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市X区某某局与被告曾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阳市X区某某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步城
代理审判员刘玉玲
人民陪审员王志平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周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