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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丙诉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国土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潭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彪,湘潭市X区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湘潭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丁,局长。

委托代理人龙某,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干部。

原告彭某丙诉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国土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丙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某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长胡伟雄

审判员张防修

人民陪审员郭小玲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恋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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