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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某、周某、周某与嘉禾县XXXX一厂、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当事人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周某,(当事人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周某,(当事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嘉禾县XXXX一厂及李X,(当事人信息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的(2009)嘉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2009)嘉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于2009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嘉禾县XXXX一厂及李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9年11月12日履行给付x元案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该生效法律文书已被依法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X在嘉禾县信用联社的工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肖成忠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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