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当事人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周某,(当事人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周某,(当事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嘉禾县XXXX一厂及李X,(当事人信息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的(2009)嘉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2009)嘉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于2009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嘉禾县XXXX一厂及李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9年11月12日履行给付x元案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该生效法律文书已被依法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X在嘉禾县信用联社的工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肖成忠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