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57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李某,女,196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吴某,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0)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吴某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及其他财产。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0)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关线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某洛
审判员李某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文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