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汨民初字第313—X号
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住(略)。
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生,湖北省钟祥市人,住(略)。
被告襄阳腾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襄樊市襄阳区X镇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简称永诚财保襄樊中心支公司)
地址:襄樊市X路X号铁道大厦X楼
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河南省新乡县人,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简称人保新乡分公司)。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司机,住(略)。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简称华安财保株洲中心支公司)。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郑某、襄阳腾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保襄樊中心支公司、杜某某、人保新乡分公司、胡某、华安财保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立案受理,原告起诉后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肇事车辆鄂x号货车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处保险理赔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肇事车辆鄂x号货车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处保险理赔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建平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