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江永县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陈某,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生效的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09)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某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09)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某洛
审判员李谋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文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