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85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何某,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略),系郑某的丈夫,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管某,男,1990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李某,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郑某、何某与被执行人管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某、何某依据已生效的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郑某、何某已与被执行人管某、李某协商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郑某、何某撤回执行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某洛
审判员李某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某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