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乙,曾用名马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马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继军
审判员赵建伟
审判员石卫华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