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吴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上诉人杨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共支付祝某租金x元,运费、违约金祝某自愿放弃,上述租金杨某于2011年8月30日前支付祝某租金x元,其余租金x元于2011年10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祝某。
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关于此纠纷一次性了结,无任何纠葛。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240元,由祝某负担740元,杨某负担4500元,于2011年10月16日前支付给祝某。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四、如上诉人杨某逾期未能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双方同意按(2011)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政
审判员周向前
代理审判员王素芳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