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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郑州市裕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裕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供应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裕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某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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