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建川,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建川,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倪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系被告吴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高某,女,X年X月X日生,住(略),系被告吴某之儿媳。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叶某诉被告吴某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叶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叶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两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龚燕
书记员吴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