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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诉某人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建川,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建川,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倪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系被告吴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高某,女,X年X月X日生,住(略),系被告吴某之儿媳。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叶某诉被告吴某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叶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叶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两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龚燕

书记员吴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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