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农村信用联社,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社理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社信贷员)。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2011年11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某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贺某、熊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农村信用联社于2010年11月17日以被告已积极办理还款手续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农村信用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农村信用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某农村信用联社负担。
审判员马建波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黄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