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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2011年11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汪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汪某于2011年11月16日以夫妻关系已经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马建波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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