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2011年11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汪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汪某于2011年11月16日以夫妻关系已经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马建波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黄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