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系醴陵市XX硅火泥有限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收取法律文书)。
被告湖南省醴陵市某某硅火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收取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湖南省醴陵市某某硅火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洪某负担。
审判长陈水平
审判员曾峰
人民陪审员王某伟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